新疆政法学院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一卡通的管理使用,确保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师生利益和学校财产安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园一卡通由新疆政法学院发行,是校内唯一具有身份认证及消费功能的校园一卡通。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与校园一卡通功能相关联的、具有身份认证、金融消费等功能的工具或平台。
第三条 校园一卡通及其相应设备为学校财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凡破坏校园一卡通及其相应设备,影响其安全运行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因使用或管理不当造成系统中断或设备损毁的,使用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网络信息中心下设一卡通中心,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的规划、设计、运行、维护,同时负责校园一卡通的发行、补办、注销等业务。
第五条一卡通中心为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电子对帐等服务。对持卡人提出的关于交易和财务情况的查询和更正要求,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条 学校相关业务单位应积极配合一卡通中心,提供相应的信息支持,并在校园一卡通使用过程中核实相关人员的有关信息,确保持卡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在使用校园一卡通设备时要规范操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出现异常情况时,要及时通知一卡通中心。
第三章 校园一卡通的管理
第八条 校园一卡通的分类及办理对象
1.学生卡:办理对象为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专科生。
2.教工卡:办理对象为在职教职工、银龄教师、援疆博士团、援建教师。
3.临时卡:办理对象为各单位临时聘用的职工;长期驻校服务人员;教职工家属;短期来校学习、培训、交流的人员。
4.其他人员不予办理校园一卡通。
第九条 校园一卡通的有效期说明:学生卡有效期以学制及在校时间确定;教工卡长期有效;临时卡有效期为1年,每年10月1日-10月31日各单位对已办理的临时卡统一进行检查,并将延期审核送报一卡通中心。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校园一卡通使用时间,须提前持相关单位证明到一卡通中心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 每位持卡人只能办理一张校园一卡通。
第十一条 校园一卡通的办理:
1.学生卡:一卡通中心集中为学生办理学生卡。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在指定时间集中提供学生资料和学生一寸电子照片报一卡通中心统一制卡。
因故未能集中办卡的学生,须持所在学院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件、一寸白底电子照片到一卡通中心现场制卡。
2.教工卡:一卡通中心集中为教职工办理教工卡。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在指定时间提供教职工资料和教职工一寸白底电子照片到一卡通中心统一制卡。
因故未能集中办卡的教职工,须持所在单位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件和一寸白底电子照片到一卡通中心现场制卡。
4.临时卡:由聘用或受理单位提供人员资料到一卡通中心,一卡通中心统一制卡办理。
教职工家属可凭本校教职工的校园一卡通、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结婚证等(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有效证件)交党委教师工作部,经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保卫部审批后到一卡通中心现场制卡办理。每位教职工只能为一位家属办理一张临时卡。
商户向后勤管理处递交临时校园一卡通申报表,经后勤管理处、党委保卫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批后办理校园一卡通。
中标的供应商以及施工人员需长期进出校区的人员向业务递交临时校园一卡通申报表,经接洽部门、党委保卫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批后办理校园一卡通。
临时卡办卡费为20元/张。疫情防控期间,按照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办理临时卡。
第十二条 校园一卡通的挂失与补办
校园一卡通遗失、被盗应及时挂失。持卡人可在微信公众号“新疆政法学院财务处”或“易校园”APP进行自助挂失;也可持居民身份证到一卡通中心挂失。校园一卡通挂失后,须持居民身份证到一卡通中心解挂或补办新卡。补办新卡需缴纳20元的制卡工本费。
第十三条 校园一卡通的注销
1.毕业生学生卡的注销日期为毕业离校5日后,毕业生离校前须将校园一卡通中的余额清零。
2.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内需终止使用校园一卡通时,需由持卡人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至一卡通中心查询余额,由一卡通中心出示余额证明,持卡人将余额证明交至财务处办理退费,退费成功后,财务处告知一卡通中心,一卡通中心将会对校园一卡通进行注销。
第四章 校园一卡通的使用
第十四条 校园一卡通具有电子钱包和身份认证的双重功能。
校园一卡通可以在学校规定(食堂、开水房、超市、自助售卖机、洗衣机、宿舍用电等)的消费机上进行刷卡/二维码识别消费。
作为身份识别证件,校园一卡通可以作为个人证件使用。针对不同对象,校园一卡通也设定了不同的使用权限,学生卡适用范围包括图书馆、体育馆、学生宿舍;教工卡适用范围包括图书馆、体育馆、办公场所;临时卡不能作为身份识别证件出入图书馆、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员开通所在宿舍楼的进出权限)。
第十五条 持卡人可使用微信公众号“新疆政法学院财务处”或“易校园”APP进行校园一卡通自助充值。
第十六条 校园一卡通不支持透支功能。如因系统及终端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透支的,一卡通中心有权冻结持卡人校园一卡通,并向持卡人追索透支款项。持卡人在清偿透支款项后,方可恢复正常使用校园一卡通。
第十七条 校园一卡通内存储有持卡人的重要信息,校园一卡通仅限本人使用,禁止转借或出租用于身份识别。如发现校园一卡通使用者非持卡者本人,各终端使用单位有权扣留其校园一卡通,并上缴一卡通中心处理。
第十八条 若校园一卡通持卡人不遵守本办法时,一卡通中心有权冻结其校园一卡通,并取消持卡人的持卡资格。
第五章 校园一卡通的授权管理
第十九条 一卡通中心已为党委保卫部分配权限管理账号,学校校门的进出权限由党委保卫部直接管理。
第二十条 一卡通中心已为党委学生工作部宿管科分配权限管理账号,学生宿舍门的进出权限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宿管科直接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一卡通中心已为后勤管理处饮食管理科分配财务报表管理账号,可对商户的营业报表直接进行查询、核对。
第二十二条 一卡通中心已为财务处分配财务报表管理账号,可对商户的营业报表直接进行查询、核对。
第二十三条 校园一卡通作为学校统一支付工具经学校确定须由一卡通收费的商户,不允许私自使用其他平台收费(如:微信、支付宝等),一经发现后交学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商户指通过—卡通系统进行商务活动的实体或与校园一卡通系统接入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商户有责任对安装在本单位使用的校园一卡通设备和线路,进行必要的保养和安全防护。商户要设立专人负责管理校园一卡通系统设备,与一卡通中心联络工作。商户有义务对本单位校园一卡通设备的使用者进行必要的操作培训。
第二十五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的所有线路、设备等的所有权归一卡通中心,设备使用单位有使用管理权,没有设备处置权。
第二十六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设备的运行维护由学校一卡通中心负责,一卡通中心负责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定期对投入使用的校园一卡通设备巡查、检修。
第二十七条 通讯控制器作为校园一卡通系统的重要设备,除校园一卡通系统维护人员外,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操作通讯控制器。
第二十八条UPS作为校园一卡通系统的专用的不间断电源设备,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挪动和操作UPS,更不允许私自用于非校园一卡通系统设备。
第二十九条 校园一卡通专用的网络交换机、光纤收发器、HUB及其相互间连接线是校园一卡通系统的网络连接设备,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触碰、操作,不得插拔光纤(跳线)、网线等网络连接线。
第三十条 与通讯控制器连接的通讯线和电源线为校园一卡通商务系统专用线路,除系统维护人员外,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动,更不得私接负载。由于私自改动和私接负载造成系统停运或损毁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的责任。由此造成的维修费用由责任部门承担。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设备的良好通风和正常运行,不得在UPS机箱及网关四周50cm范围内放置杂物。
第三十二条 接入校园一卡通系统的计算机,不得随意增加、拆除计算机硬件,以免引起硬件冲突或系统运行不正常。禁止安装不相关的应用软件及游戏。由使用单位和个人负责计算机的日常维护工作。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做好外网隔离工作和防病毒、防黑客工作。如因私接外网或未做好防病毒、防黑客工作,造成校园一卡通系统被攻击,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商务POS的安装位置一经确定,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更改或移动。对由于位置改动造成电源短路、通讯线路钳线、通讯线与电源线短路,致使系统停止运行、设备损毁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设备清洁,POS机可用洗净拧干的抹布擦拭。严禁直接用水喷淋POS机,严禁水分进入POS机内部,以免造成设备短路和锈蚀。
第三十五条 对于非固定安装的卧式POS机,应尽量避免频繁移动位置。确需移动时,应注意通讯线与电源线的连接部位,切勿造成铰接。对于POS机电源线和通讯线外皮破损的,要及时上报一卡通中心进行更换,以免导致漏电事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疆政法学院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