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法学院数字化建设管理办法

赵起梅2023-04-19浏览次数:10

新疆政法学院数字化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确保学校数字化工作科学、规范、合理、有序开展,促进学校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避免无序建设、重复建设造成的资源浪费,提高数字化工作的建设与管理水平,全面建设智慧校园,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数字化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资源共享、配置优化、服务发展、形成特色”的建设与管理原则,逐步达到“硬件集群、数据集中、应用集成、安全可靠”的建设与管理目标。

第三条 学校数字化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网信委员会”)是学校数字化建设与管理的最高领导与决策机构,下设专家咨询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学校网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网信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审议学校数字化工作的总体规划、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负责审议学校数字化工作中各部门(单位)的责任分工、资源分配管理与考核机制;

(三)负责审议数字化项目的立项、经费预算;

(四)负责审议和决策学校数字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点项目。

第六条 学校网信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是学校数字化工作的技术咨询机构,主要由校内外知名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学校数字化发展中的重要技术问题提供咨询;

(二)负责学校数字化工作总体规划、标准规范和大型数字化项目经费预算的论证与评议。

第七条 学校网信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学校数字化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网信委员会的总体部署,执行数字化工作的决议与决策,统筹学校数字化建设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国家网络安全与数字化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学校数字化工作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的拟定、发布和管理;

(二)负责对学校数字化工作进行统一监管,健全和完善数字化工作管理体系,对校园网络安全进行监测和防范;

(三)负责学校数字化建设项目的统筹管理,负责学校数字化项目的立项受理、技术审查、实施检查、验收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学校数字化工作的总体协调与推进,协调解决学校数字化建设与管理中的关键问题,协调跨学院、跨部门各类信息系统的整合集成,推动各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五)负责学校基础网络环境、公共支撑平台、数字化教学环境的建设、管理和运维工作;负责为学校数字化建设与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六)负责对全校信息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培训、业务指导等工作;对学校网络用户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负责对各学院、部门的数字化工作进行督导和考核;

(七)负责各通信运营商网络进驻校园(含职工家属区)的归口管理,审批进驻方案,签订合作协议,监督运行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 学校各学院、部门应明确具体负责数字化工作的分管领导与信息管理员,数字化工作应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分管领导负责本部门业务系统建设、推广和信息安全工作,监督学校数字化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在本部门的执行;信息管理员负责部门相关业务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及网络安全工作。


第三章 数字化项目的范围

第九条数字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直接应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非涉密的信息系统和相关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数字化基础设施。包括各类网络弱电工程建设、升级改造、光缆、无线网络建设、各类网络接入、数据中心、高性能计算(HPC)系统、校园一卡通系统、视频会议系统、桌面虚拟化及安防监控系统等。

(二)数字化软件系统。包括各类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涉及全校业务范围的应用系统及应用平台(不包括仅供部门内部使用的专业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Web等),各类公用中间件、数据库等。

(三)数字化资源。包括全校各类数字化数据资源、各类数字教学资源的平台与内容、数字图书馆、档案资源的平台与内容和正版化软件资源等。

(四)数字化相关的硬件设备。包括服务器、存储、网络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等。

(五)数字化教学环境。包括多媒体教室、录播教室、智慧教室、标准化考场等的建设,日常管理与维护由教务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


第四章 数字化建设过程管理

第十条 项目立项。学校各单位每年12月前对下一年度计划建设的数字化项目,向网络信息中心提交相关项目材料。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对项目进行技术审查和业务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由学校网信委员会专家咨询组进行项目论证;论证通过的项目由学校网信委员会进行审议,确定下一年度学校数字化项目计划和经费安排。审批立项的项目所需经费,纳入学校财政预算统一管理。

未经学校网信委员会审批通过的项目,学校不予立项,不提供项目所需的网络环境、财务不予报销、资产不予入账,由此所引起的后续问题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编码标准。数字化项目必须遵循我校各类数据标准,严格执行统一的信息编码,不符合标准的信息系统,学校将不予验收,不准接入校园网。

第十二条 项目招标。已审批项目的数字化建设项目在招标前,须填写新疆政法学院数字化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审批表,提交具体建设方案,经方案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启动招投标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与验收。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负责项目的实施及验收,实施方案报网络信息中心审核存档,资产管理处、网络信息中心参与验收。

第十四条 运行管理。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数字化项目的运行维护、数据管理和安全管理,负责建立管理制度与运行维护规范,制定安全防护和应急预警方案,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 系统终止。信息系统运行终止,应填报新疆政法学院信息系统终止申请表附件一。在处理好历史数据,做好数据留存归档后方可终止系统运行。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各类文档资料应按学校数字化建设的统一要求进行备案归档,并报网络信息中心存档。


第五章 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新建、扩建、修楼宇内和楼宇间的综合布线及基础网络系统由基建处协同网络信息中心统一规划、立项、建设、验收,建设单位应向网络信息中心提交施工图和测试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校园网。

第十八条 学校已建楼宇综合布线系统的维护和维修,楼宇汇聚设备更换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 学校各类安防监控系统建设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各类安防监控系统建设的维护和管理由学校保卫部负责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采购数字化相关硬件以及接入校园网络的相关设备应选择业内的主流产品,且须符合校园网的接入标准,行文报批采购时应经网络信息中心会签同意。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类服务器和存储系统的采购和管理按新疆政法学院虚拟服务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公用的各类多媒体教室、录播教室、智慧教室、标准化考场校园广播系统等教务处协同数字化建设由由网络信息中心统一规划、立项、建设验收此类场合的使用、运维和管理由教务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一切通信和网络基础设施由网络信息中心统一归口管理,其他单位负有保护责任,在使用中不得任意变更、挪用已有设施,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已有设施,不得擅自批准校外单位在校园内铺设通信设施(含通讯基站)或自行施工安装光缆、通信电缆。造成网络基础设施损坏的,需承担相应的赔偿及维修责任;对于未经许可擅自铺设的管沟、线缆和通讯设备,网络信息中心可联合保卫部、后勤管理处等部门予以取缔没收。


第六章 数字化软件系统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数字化软件系统项目可采用自主研发、合作开发、外包、采购等方式进行建设,均必须执行学校的数字化建设与管理的规范和标准。对于需要身份验证的系统,必须与学校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相集成。学校数字校园基础平台、大数据平台、信息服务平台、数字化教学平台等基础性的,或多部门共用的信息系统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建设,学校各单位的业务信息系统作为学校数字化子项目立项,由相关业务部门牵头与网络信息中心协同建设。

第二十五条网络信息中心将对软件系统建设的质量和进度进行管理和协调,主要包括需求分析、技术方案制定、系统开发或购置、安装及测试、验收四个阶段。

承建单位须在软件系统建设前期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合理的工期目标,并将工期目标、工期进度计划纳入合同。在建设各阶段,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均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建设合同要求提供相应的技术方案及文档,经网络信息中心审核备案后,作为验收阶段证明材料。建设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和网络信息中心共同组织验收。符合数字化建设标准和要求方可结束项目,不符合标准规范的项目则不予通过。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保证信息更新的一致性、及时性和完整性。项目建设取得的成果和信息资源应作为学校的软件和信息资源集成到学校的数据共享平台上,通过统一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发布和使用。


第七章 数字化资源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数字教学资源、数字图书资源、数字档案资源和正版化软件资源建设是学校数字化资源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数字教学资源平台建设与管理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数字教学资源内容建设与管理由教务处、学工部、人事处、资产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学院负责,相关技术问题可咨询网络信息中心

第二十九条 数字图书资源、数字档案资源的内容建设与管理由图书馆(档案馆)负责。

第三十条 正版化软件和公共服务性软件资源建设与管理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


第八章 统一业务平台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公共平台与公共子系统的建设、整合与管理,包含数据标准、统一认证、统一门户、统一数据库、一卡通系统、邮件系统、办公系统、网上办事大厅移动端应用集成、网络存储等。

第三十二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对移动端应用(如手机APP、手机网站、微信企业号等)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业务后台,避免重复建设。

第三十三条 校园数据的源头生产单位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共享数据库只以一个数据来源为标准。用户身份与授权以公共数据库为标准,教师基本信息以人事数据库为标准,学生基本信息以教务数据库为标准,学生管理基本信息以学工数据库为标准。

第三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数据使用网络信息中心提出申请,获得网络信息中心授权并签订数据保密承诺书(附件二),方可使用数字化校园平台的共享数据。


第九章 信息安全与保密

第三十五条数字化项目建设与管理必须保障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的安全,确保各应用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网络信息中心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从统一身份认证、防火墙、虚拟专用网(VPN)、用户认证产品、入侵检测系统(IDS)等安全防护设备和系统方面,建设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体系,保障学校数据中心以及各个应用系统的安全及稳定可靠运行。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部门自行进行数字化建设时必须建立防范非法入侵、安全审计、病毒检测及系统数据灾难恢复等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建立实时检测制度和信息审核制度。具体按照《新疆政法学院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十章 评价与考核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信息技术岗位管理体系。学校坚持“合理配置、科学管理、充分利用、有效开发、相对稳定”的原则,科学合理的引进、培养、使用和稳定信息技术队伍。建有信息系统的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数字化技术岗位,负责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建立信息技术人员业务培训制度,并纳入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体系。积极鼓励和支持信息技术人员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更新拓展知识结构,提高信息技术水平。

第三十九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组建专业的数字化运维服务队伍,对全校范围内的基础网络设施、公共支撑平台、数字化教学环境等进行统一运维服务,提供安全攻防实验环境,为学校数字化建设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十条数字化工作应纳入单位工作考核范围,各单位应在每年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中写明数字化工作的内容。


第十一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涉及全校综合业务的数字化项目,建设经费的主管机构是学校网信委员会,由网络信息中心向学校网信委员会申请专项经费,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每年向学校网信委员会汇报数字化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十二条 各学院、部门提出本单位业务或数字化建设专项的经费需求,按照学校资助及单位自筹相结合等方式予以解决。

第四十三条 除常规预算、专项投入以外,要多方筹措经费,稳定经费来源,保障数字化工作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数字化经费在学校网信委员会监督下使用,接受学校审计处审计,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十二章 附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网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

新疆政法学院信息系统终止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申请人

姓名


电话/手机


系统运行负责人

姓名


电话/手机


系统简介


系统管理方式

¨学校统一建设系统管理

¨单位自建自管

网站/系统相关信息

¨存放在数据中心

¨存放本单位:  地址房间

IP地址:端口号:

域  名:

终止原因简要说明


新疆政法学院网络信息中心(科创楼325,电话:0998-5886050

备注:系统申请办理终止后,服务器将同时关停,除另有说明外,网络信息中心分配的虚拟服务器统一收回,清除系统数据信息。



附件二:

新疆政法学院数据使用保密承诺书


收到网络信息中心提供的 (数据范围、数据字段、数据条数) ,对该数据的使用和保密承诺如下:

  1. 仅将该数据用于工作, 不用于其他任何项目及用途,数据及研究成果在加密及提供方同意前不以任何方式传播及对外公布,使用后及时自行销毁。

2.承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要求采取有效地保密措施,绝不泄露数据相关信息;

3.如违反承诺书内容,将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数据使用方承诺人:     

年  月  日  

数据使用方负责人:

年  月  日